李奕儒将位于邛崃市高埂镇和平村5组59号1栋1楼《房产证》权0189711、《集体土地使用证》邛集用(2012)11129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 李奕儒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