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孔明乡人民政府位于原孔明乡太阳村1组(现孔明街道太阳社区1组)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1048平方米)证书遗失,现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邛崃市人民政府孔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