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常清位于邛崃市平乐镇安乐村十二组51号附1号1楼《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12)115936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常清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