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均将位于回龙镇五员中心村4号1栋1-2楼4号的《房权证》权0169910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建均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