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华位于邛崃市宝林镇金鸡村七组1栋27号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8)37848号、《房权证》权0135309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大华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