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明位于邛崃市高埂镇联合村4组45号1栋1楼45-1号《房权证》权0029669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8)第5263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长明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