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明林地位于平乐镇同乐村11组《林权证》邛林证字(2008)5101601753号、邛林证字(2008)5101601754号遗失。现申请遗失补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登明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