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明位于邛崃市平乐镇同乐村十一组2号1栋1楼《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9)第28772号、《房权证》权0087443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高登明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