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尚元位于邛崃市平乐镇鹤林中心村12号1栋1-2楼12号《房产证》权004753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邛集用(2008)第14162号 遗失,现本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尚元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