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桂林位于邛崃市冉义镇九龙村14组《集体土地所有证》邛集用(2008)第9737号遗失,现本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桂林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