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利霞位于邛崃市回龙镇凉风村七组1栋1楼《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8)第23055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利霞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