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位于邛崃市桑园镇通泉村11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8)第4562号证书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建华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