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元海位于邛崃市孔明乡太阳中心村A区173号1栋1-2楼《房权证》权0050435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原证作废。
声明人:樊元海
2026年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