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林地位于大同乡中华村7组《林权证》邛林证字(2006)第5104769305号证书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德明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