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万琼位于邛崃市天台山镇清水村一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09)第5903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万琼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