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琼位于邛崃市高埂镇高桥社区十组131号1栋1楼《房权证》权0189921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素琼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