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良琼位于邛崃市夹关镇龚店村七组12号1栋1-2楼12号《房权证》权0063504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良琼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