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琼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宝塔村5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12)第56号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之琼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