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明位于邛崃市大同乡陈院村11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邛集用(2012)第152617号证书遗失。现权利人申请遗失补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世明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