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2021-12-10 |  来源:

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2.缴税标准和缴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办发〔2020〕83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四)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八)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3.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建建筑物抵押及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抵押权人需出具知晓函)。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28-887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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