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看时间)。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告知书或建设工程并联竣工核验验收意见书(已经提交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的,无需提交);
3.高层建筑的,提交消防验收(备案)文书。
(六)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九)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联建项目的,提交联建协议;
2.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提交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交的证明文件;
3.政策性住房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策性住房的批复;
4.涉外项目的,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5.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提交所在区(市)县政府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小型仓库)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
(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或其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告知书或建设工程并联竣工核验验收意见书(已经提交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函复意见书的,无需提交);
3.高层建筑的,提交消防验收(备案)文书。
(六)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
(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证明;
(九)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联建项目的,提交联建协议;
2.涉外项目的,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3.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提交所在区(市)县政府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2)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3)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土地用途、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房屋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中涉及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权利性质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同时,经济适用房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的,还需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允许上市交易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
8.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变更的,提交《成都市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申请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高新区项目高新区经发局出具);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的,还需提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缴费领证。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商品房购买的,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涉及征地拆迁安置互换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安置人员清册);拆迁购买的,提交拆迁购买协议;
2.政策性住房购买的,提交政策性住房主管部门监章的购房合同;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交退房协议;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规范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
4.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涉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注销的还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以及房屋权属转移的材料;
6.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其上级批准资产划转的文件(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五)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涉外转让的,还需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在蓉军队经济适用房买卖、继承、赠与、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约定等转移的,还需提交部队同意的批准文件;
3.房改单位住宅区与办公区未分开的房改房出售的,还需提交房改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
4.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业用地项目转移的,还需提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新区项目由高新区经发局出具)、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审查意见;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
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
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八)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的,取得方需提供知晓函。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项目概述
(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看的时间)。
(二)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二、主要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流程
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
书遗失声明);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办理地址
邛崃市政务服务中心(凤凰大道567号)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766875、88790018)。